办理一孩随父入户登记
办理依据:
《关于新生儿户口登记和随父子女户口迁移办理计划生育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计生法字[2003]143号、《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人口发(2012)7号)
一、父母均为本市户口,要求随父入户登记须办理的手续
办理说明:
父母均为本市户口,应当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新生儿拟随父入户的,应当在新生儿出生后持《生育服务证》到女方户口所在地镇、街道计生办办理变更手续。
基本程序:
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婴儿要求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应在女方户籍地的镇、街道计生办办理《生育服务证》变更手续,然后到男方户籍地镇、街道计生办办理〈生育服务证〉的迁入手续。对违反法律规定生育的,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后,为其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收据。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新生儿按原规定办理。
提交材料:
夫妻双方《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定判决书)、《出生医学证明》、变更后的《生育服务证》。
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新生婴儿随父入户登记须办理的手续
基本程序:
父亲为本市户口,新生婴儿为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又未在母亲户籍所在地登记入户现要求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可在父亲户口所在地镇、街道计生办办理北京市一孩《生育服务证》,并填写“第一个子女入户通知单”。
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第一个子女,已在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又申请随父入户的,由父亲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办审查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应当为其出具“第一个子女随父入户通知单”。
提交材料:
1、《生育第一个子女随父入户申请表》,夫妻双方书面申请,申请需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同时出具婚育状况证明并加盖单位计生或人事部门公章(无档案的有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2、母亲户籍地已经办理的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一年有效),社区居(村)、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二级婚姻生育情况证明(半年内有效)。
3、《结婚证》、历次《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法定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
4、《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5、已生育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女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领生育服务证声明书》。
三、夫妻一方为本市户口与港、澳、台及外籍人员结婚要求新生儿登记本市常住户口
办理说明:
夫妻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港、澳、台同胞或外籍公民。
基本程序:
夫妻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港、澳、台同胞或外籍公民,结婚后出生的婴儿(双方累计生育的第一个子女)在本市登记常住户口的,经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镇、街道计生办审核,对符合国家及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为其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对不符合国家及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的,在征收社会抚育费后,为其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育)费》收据。
提交材料:
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及合法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国外或境外使馆出具的其他子女国籍或永久居住权证明,及合法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外国人或港、澳、台一方的国籍证明或身份证明;《结婚证》翻译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