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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需要知道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新规”
发布日期:2026-10-12 浏览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

各位患者及家属朋友:

为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保障临床合理用药需求,严防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联合制定《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国卫医政发〔2026〕21号),已经开始实施。根据文件要求,即日起,您在我中心门诊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包括艾司唑仑片、地西泮片、劳拉西泮片、氯硝西泮片、酒石酸唑吡坦片、佐匹克隆片、地西泮注射液、扎来普隆分散片)相关要求需要您知晓:

1. 患者本人就诊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医师核验身份信息后方可开具处方。

2. 家属代取药(仅适用于患者本人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如患者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就诊,由代办人代为就诊、代取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须同时提供患者本人及代办人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医师核验双方身份信息,以及历史就诊信息后方可开具处方。在我中心无历史开药记录时,代开药需提供患者近3个月内的开药记录。

3. 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取得监护人书面知情同意。(抢救等紧急情形可先行开具,后续补齐手续)

4. 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时,患者或代办人须现场签署《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将告知:药品存在成瘾风险;须严格遵医嘱服用,严禁自行增减剂量;定期复诊;未使用完毕、过期的麻精药品及废贴、空安瓿须交回医疗机构;私自转售麻精药品涉嫌毒品犯罪,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互联网诊疗不能开具精二药品,必须线下面诊开具等内容。

5. 处方限量与复诊评估:

(1)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超过7日常用量;确需延长用量的,医师须在病历中注明理由,全程留痕。

(2)长期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患者,每3个月必须本人到场面诊评估,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开具药品。

麻精药品属于国家特殊管制药品,请广大患者及家属配合完成身份核验、知情同意签署等工作,严格遵医嘱安全使用、妥善保管药品。

北京语言大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2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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