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语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公费医疗报销办法
1、门诊医药费的报销办法
1)医疗照顾人员(102)、离休人员年度内发生的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内的医药费100%报销(自费和自付部分除外)。
2)退休人员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医药费500元之内(包括500)自负;年度内门诊医疗费支出在500元--3500元(含3500元)之间的,自付10%;在3500元以上的,自付5%。退休人员年度内500元之后,在校医院就医直接自负医药费的5%,不需要再报销。
3)职工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医药费500元之内(包括500)自负;年度内门诊医疗费支出在500元--3500元(含3500元)之间的,个人负担20%;在3500元以上的,个人负担10%的费用。年度内500元之后,在校医院就医直接自负医药费的15%,不需要再报销。
4)儿童统筹在北京市医保定点机构报销范围内的医药费报销50%, 年度内最多报销400元。
5)检查、治疗项目中的乙类费用,个人需先负担20%,剩余部分再按规定比例报销。
6)在检查、治疗项目中单项费用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医用材料属贵重医用材料,使用贵重医用材料(含一次性医疗器械、一次性进口医用材料等)个人需先负担20%、剩余部分再按规定比例报销。
7)门诊医药费报销时,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等所有费用都必须附明细清单,药品需另附处方。
2、住院医疗费的报销
1)我校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年度内住院费用首先自付300元(该300元可纳入门诊起付线的500元内)。
2)职工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支出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个人负担10%的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职工个人负担6%的费用。
3)退休人员自付比例是职工的50%
4)102、离休、学生无自负。
3、肿瘤病人门诊放化疗的医药费用个人负担比例和住院比例相同;门诊血液透析、器官组织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的费用个人负担比例和住院比例相同。
4、对于做器官移植、组织移植的患者按有关规定报销。
5、下列各项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1)各种不属于北京市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
2)挂号费、特护费、陪护费、出诊费、伙食费、催乳药品费、婴儿用费、保温箱费、卫生费、文娱费、赔偿费、记账单费、病历费、医疗手册费、担架费、取暖费、空调费、电炉费、电话费、病房内电视费、冰箱费。
3)急救车费、医疗咨询费、商业医疗保险费、优质优价费、气功费。
4)各种体检费、中风预测费、预防服药、接种费用,不育症的部分检查治疗费。
5)各种整容、矫形、生理缺陷、健美手术、治疗处置、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6)未经合同医院转诊,自找医疗单位或医师诊治的医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