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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结核病聚集性疫情监测与处置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25-06-17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规范学校结核病聚集性疫情的监测和处置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指的学校包括托幼机构、普通中小学校、高级中等学校(普 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等。

一、学校结核病聚集性疫情的监测

( 一)相关定义

1.学校结核病聚集性疫情苗头:指同一学校 3 个月内发现 2 例及以上肺结核报告病例。

2.学校结核病聚集性疫情:指同一学校 3 个月内连续发现 2 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活动性肺结核病例。

3.疫情相关病例:指由于结核菌在一个有密切接触关系人群中传 染造成的结核病例,病例应具有较高的病变活动性以及病例之间存在明确的流行病学关联。

4. 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同一学校在一学期内发现10 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活动性肺结核病例,或出现结核病死亡病例时,学校所在地的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现场调查和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结果,判断是否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也可根据防控工作实际,按照规定工作程序直接确定事件。

(二)监测方法

1.聚集性疫情苗头监测疫情监测分析人员每天浏览“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以“按照现 住地址浏览”、“按报告地区”、“ 已审核”为查询条件,导出前一天所有报告肺结核病人的传报卡信息,建立本区学校肺结核报告病例数据库,查询有无同一学校3个月内有2例及以上报告病例的情况,有则记录为一起结核病聚集性疫情苗头。

2.结核病聚集性疫情线索报告建立相关制度,畅通报告渠道,鼓励在校师生、家长及其他关注学校公共卫生安全的一线人员积极举报聚集性疫情线索。学校管理人 员、结防机构人员要高度关注各种信息渠道关于学校结核病聚集性疫情的举报、传言、新闻、舆论等,收到此类线索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 校医院/卫生室医生在本校内发现结核病聚集性疫情线索后,应在24小时内报告辖区结防机构。

二、学校结核病聚集性疫情苗头的调查核实

区结防机构发现学校结核病聚集性疫情苗头和疫情线索时应立即 开展调查核实,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 一)明确病例诊断

对报告病例进行追踪核实,根据患者症状、X 线检查、痰结核菌 检查以及结核菌素皮肤试验检查、抗炎观察等结果,尽快确定或排除肺结核诊断。

(二)判断病例间的流行病学关联

如果诊断 2 例以上肺结核患者(包括结核性胸膜炎),则需要根据 确诊病例的学习、居住及活动情况,判断确诊病例之间是否存在流行病学关联( 即相互间有密切接触史)。如果确诊病例之间存在明确的流行病学关联,则可判断发生结核病聚集性疫情。

三、学校结核病聚集性疫情报告

( 一)疫情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区结防机构为学校结核病聚集性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区结防机 构有关人员为学校结核病聚集性疫情的责任报告人。

(二)报告时限

区结防机构发现学校结核病聚集性疫情苗头,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确认构成学校结核病聚集性疫情时,应在核准疫情 24 小时内向区卫生健康委和市结控所报告,并通知发生疫情的学校。区卫生健康委确认构成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在核准事件后2小时内向市卫生健康委和区政府报告,并告知区教委。市结控所在接到区结 防机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处报告。

(三)报告形式

同时发送电子版及盖章纸质版。

(四)报告内容

疫情概况、调查分析结果、处置方案、已经采取的措施、下一步处置计划、需要的外部支持等。

四、学校结核病聚集性疫情现场处置

( 一)确诊病例管理

对确诊的肺结核患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治疗管理,参见第八章。

(二)个案调查

结防机构应对所有病例开展个案调查(参见第八章),了解其发病、 就医及诊治过程, 向学校了解病例的生活、学习以及活动情况,并据此确定密切接触者范围。

(三)密切接触者筛查

学校应配合卫生部门动员所有密切接触者接受筛查。

1.肺结核可疑症状调查:询问所有密切接触者是否有肺结核可疑症状;

2.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对所有密切接触者进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检查;

3.X 线胸片检查:15 岁及以上的所有密切接触者均进行 X 线胸片 检查;15 岁以下的密切接触者,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结核菌素皮肤 试验中度阳性及以上者进行 X 线胸片检查;

4.痰结核菌检查:对 X 线胸片有异常或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进行痰结核菌检查。

(四)密切接触者筛查后处理

1.对筛查发现肺结核患者的处理:参见第八章。

2.对筛查发现疑似病例的处理:结防机构指导学校做好待诊期间的隔离管理工作。

3.对筛查发现单纯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强阳性者的处理:开展知情同意下的预防性治疗。根据结核菌素皮肤试验以及病例检出情况,如 果判定在该接触者范围内发生了结核传染时,应采取以健康教育为主的多种措施动员结核菌素强阳性者接受预防性治疗,“应服尽服”,尽量提高预防性治疗的覆盖面和完成率, 以减少续发病例。在区结防机构的指导下, 由校医院落实单纯性结核菌素强阳性者的督导治疗,指定督导员并对其进行培训及管理,督导员督导患者服药,并进行记录。

4.对密切接触者开展健康教育并加强健康监测,一旦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及时督促就医。

5.密切接触者随访观察:在发生结核传染情况下,需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随访观察。建议每3个月进行一次, 以症状监测及X线胸片检查为主要方式。如果在3个月内未发现新病例,可以停止随访观察; 如果在 3 个月内发现新病例,则需根据新病例首次筛查的结核菌素皮肤试验结果和预防性治疗开展情况综合判断。如果新病例主要是首次筛查时的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强阳性者,则需继续强化对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强阳性者的预防性治疗工作,并根据6个月时的随访观察结果决定是否停止随访观察。如果新病例主要是首次筛查时的结核菌素皮肤试验非强阳性者,提示首次筛查时有相当数量个体处于感染窗口期, 则应对首次筛查时的结核菌素皮肤试验非强阳性者再次开展结核菌素皮肤试验检查,并对结核菌素皮肤试验转为强阳性的个体积极开展预 防性治疗。根据6个月时的随访观察结果决定是否停止随访观察。



六、校园环境卫生保障

学校应当加强公共场所通风、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并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场所的消毒工作。

七、调查报告及信息报送要求

区结防机构以月报形式向市结控所报告学校结核病聚集性疫情苗头监测及调查处置情况(见附表)。

当构成学校结核病聚集性疫情或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 区结防机构根据学校结核病聚集性疫情的调查和处置过程, 向区卫生健康委以及市结控所报告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并通报发生聚集性疫情的学校。

1.初次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疫情概况及初步调查分析结果、处置方案、已经采取的措施、下一步处置计划、需要的外部支持等。

2.进程报告

根据事件发生情况的调查结果,及时撰写进程报告。内容包括疫情的发展与变化趋势、处置进程、事件的原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

3.结案报告

疫情处置结束后 2 周内,应提交结案报告,对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整次疫情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包括疫情发现情况、疫情概况、背景资料、病例的三间分布、处置过程、疫情发生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八、疫情评估

卫生健康委和教委应当及时了解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各项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应急处置情况组织开展综合评估,包括事件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等。

九、监督与管理

发生学校结核病聚集性疫情后,卫生健康委和教委应当联合组织督导检查,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对报告不及时、处置不力等原因造成疫情扩散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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