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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
发布日期:2025-06-17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加强学校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防范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传 播流行,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各部门及单位需按照《关 于印发北京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 2018 版)等的通知》(京卫 疾控〔2018〕52 )(见附件 1)的要求,强化联防联控,落实传染病 防控“ 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本规范所指的 学校包括托幼机构、普通中小学校、高级中等学校(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等。

    一、健康体检

    学校应将结核病检查项目作为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 的必查内容( 附件 2-3),由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学校师生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纳入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档案。结防机构为 学校师生健康体检结核病检查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各级教育、卫生健康部门要定期对学生健康体检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一)新生入学结核病检查项目

    1.托幼机构、小学及初中非寄宿录取新生,入园、入学前体检应 当询问肺结核密切接触史和肺结核可疑症状;对肺结核密切接触者或 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开展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对结核菌素皮肤试验中度 阳性及以上者进行 X 线胸片检查。

    2.高级中等学校录取新生和初中寄宿录取新生,入学前应当全部 进行肺结核可疑症状筛查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 或结核菌素皮肤试验中度阳性及以上者需要进行 X 线胸片检查。

    3 高等学校的入学新生采用肺结核可疑症状筛查和 X 线胸片检查,有条件的学校也可同时开展结核菌素皮肤试验。

    (二)教职员工健康体检结核病检查项目

    教职员工健康体检应包括 X 线胸片检查和肺结核可疑症状筛查。

    (三)体检结果处置

    体检、筛查中发现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结核菌素皮肤试验中度阳性及以上者、X 线胸片检查异常者、疑似肺结核患者,需转诊到结 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接受进一步检查。

    对于发现的疑似肺结核患者,体检、筛查机构要及时进行传染病 报告并通知学校,学校应在结防机构的指导下对其采取隔离管理措施 并跟进了解诊断结果。

    对于筛查发现的单纯性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强阳性者应加强健康教 育,鼓励学生在自愿原则下进行预防性治疗,降低学生人群的发病风险。

    对于体检、筛查发现的肺结核患者应严格按照 肺结核患者的治 疗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及时发现肺结核患者

    ( 一)提高肺结核可疑症状者主动就医意识

    学校要加强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提高学生和教职员工结核病防治意识, 出现肺结核可疑症状应及时就医。

    (二)开展晨午检和因病缺勤追踪工作

    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肺结核可疑症状(咳嗽、咳痰 2 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监测工作。建立健全学校—院系—班级或校医—宿舍管理员 宿舍长的肺结核可疑症状监测网络, 由班主任、班干部或宿舍长担 任监测员,校医院/校卫生室负责对监测员进行培训。

    1.高中阶段及以下学校结核病的日常监测

    监测员负责监测学生的晨午检和出勤情况。了解到校的每名学生是否具有咳嗽、咳痰、咯血或血痰、发热、盗汗等结核病可疑症状, 发现有上述症状者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并督促其就医诊治,并登记在“学 校晨午检记录表( 附件 4)”中。对因病缺勤的学生,追踪怀疑为肺结 核患者时,应登记在 学校晨午检记录表” 中,并及时上报给学校卫生室。

    校医/卫生老师每天汇总 学校晨午检记录汇总表( 附件 5)”, 发 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肺结核/疑似肺结核患者时组织开展患病学生的 追踪, 了解后续诊断和治疗情况。同时,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 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卫办疾控发〔2006〕65 号)的要求, 立即向属地结防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2.高校结核病的日常监测

    监测员具体负责肺结核可疑症状监测工作。了解每名学生是否具 有咳嗽、咳痰、咯血或血痰、发热、盗汗等结核病可疑症状,发现有 上述症状者及时督促其就医诊治。对因病缺勤的学生,应详细了解学 生的患病种类、可能的病因、在何处治疗等。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 或缺勤追踪怀疑为肺结核患者时,填报“学校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疑似 肺结核患者排查登记表”(附件 6)并及时上报给校医院/卫生室。校 医院/卫生室组织开展患病学生的追访工作, 了解后续诊断和治疗情况。

    校医院/卫生室医务人员发现肺结核/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时进行传染病报告,进行健康教育后将患者转诊至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诊治。校医院/卫生室医务人员在 学校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疑 似肺结核患者报告转诊/推介登记表”(附件 7)记录后续追访结果。

    3.基于传染病报告的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

    各级结防机构要开展学校肺结核疫情的主动监测、舆情监测和汇总分析。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和传染病自动预警信息系统, 开展学校肺结核病例的预警信息核实和响应工作,对于年龄为 3-24 岁”和人群分类为 学生”或 教师”的肺结核报告病例进行单病例 预警,需确认是否为学生或教职员工,24 小时内在预警系统中勾选是 否为疑似事件,并填报 学校肺结核传报卡信息核查表”(见附件 8), 开展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主动监测。对监测发现的学生及教职员工肺结 核或疑似肺结核病例报告信息,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 将结果反馈给学校。

    三、肺结核患者的报告与转诊

    ( 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对就诊的学生及教职员工肺 结核疑似患者或已确诊患者,要按照《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要 求规范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在患者工作单位栏目要详细、准确地填 写患者所在学校及班级名称), 24 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非结核病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要求将患者转诊到结核 病定点医疗机构。

    (二)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因症就诊或转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疑 似肺结核患者,要详细询问病史和临床表现等,按照肺结核的诊疗规 范进行 X 线胸片检查、痰结核菌等检查,按照肺结核诊断标准进行诊 断。 一旦确诊学校肺结核患者,应当及时登记,并录入结核病管理信 息系统。

    四、学校结核病患者信息通报

    校医/卫生老师获知本校内学生或教职员工患有活动性肺结核时, 应及时了解病人的治疗管理情况,并在 3 天内报告本区结防机构、教委(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区结防机构发现学校肺结核/疑似肺结核患者时,应立即通知患者所在的学校。区结防机构监测发现的外省/ 外区学校肺结核病例,要通过《学生肺结核患者诊治情况告知书》(附件 9),将信息及时通知到学校所在省/区结防机构。

    五、学校肺结核患者的治疗管理

    ( 一)疑似肺结核患者的隔离管理

    医疗机构诊断的疑似肺结核患者在明确诊断之前, 由学校组织隔 离管理。

    (二)确诊患者的管理

    对于确诊的学生肺结核患者,学校所属辖区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 构开具病情诊断证明,注明患者的病情(症状、X 胸片表现、历次痰 检时间及结果等)和休复学建议。病情诊断证明一式两份,一份结核 病定点医疗机构留存,另一份经由学生或家长交回学校。学校根据所 属辖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病情诊断证明,结合学校及学生具体情 况,按照以下原则实行休学、复学和督导治疗管理。

    1.休学管理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建议休学:

     1)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包括涂片阳性/培养阳性/分子生物 学阳性)。

     2)X 线胸片显示肺部有明显浸润型病灶、病灶广泛/伴有空洞 的病原学阴性肺结核患者。

    ( 3)具有明显的肺结核症状。

    ( 4)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议休学的其他情况。

    2.复学管理

    学校所在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生可根据下列条件开具病情诊断证明,建议复学,并注明后续治疗管理措施和要求。学校凭病情 诊断证明为学生办理复学手续并督促学生落实后续治疗管理措施。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建议复学:

     1)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以及重症病原学阴性肺结核患者(包 括有空洞/大片干酪状坏死病灶/粟粒性肺结核等)经过规范治疗完成 疗程,达到治愈或成功治疗的标准。

    ( 2)病原学阴性肺结核患者经过 2 个月的规范治疗(强化期治 ),症状减轻或消失,X 线胸片检查病灶明显吸收,在继续期治疗期 间连续 2 次痰涂片检查均阴性,并且至少一次痰培养检查为阴性(每次 痰涂片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 1 个月)。

    ( 3)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讨论会针对患者病情、治疗、痰菌以及身 体状况给出能否复学的建议。

    3 治疗管理

    对于休学的患者, 由家庭所在地或居住地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负责治疗和管理。校医/卫生老师应定期追访了解患者治疗情况。

    对于继续上学的病例, 由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患者提供规范 抗结核治疗。在区结防机构的指导下,寄宿制学校由校医院/校卫生室 落实患者的督导治疗,指定督导员并对其进行培训及管理。校医/卫生 老师或班主任督促患者按时服药并定期复查。

    4.教职员工肺结核患者的管理

    关于教职员工肺结核患者的休、复课管理,可参照学生休、复学管理要求执行。

    六、密切接触者筛查

    在学校内发现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后,为进一步发现潜隐的肺结核 患者以及被感染者,控制疫情蔓延,结防机构应及时组织开展针对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工作,并填写密切接触者筛查登记表和统计表( 附件 10-11)。

    学校应当积极配合筛查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密切接触者 的筛查率和筛查质量。要密切关注与确诊病例同班级、同宿舍学生及 授课教师的健康状况,宣传并要求学生进行自我监测,一旦出现咳嗽、 咳痰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及时就诊。

     一)筛查范围

    对指示病例进行个案调查(附件 12), 了解与患者发病前 3 个月 至目前有密切接触史的人员,主要是指与活动性肺结核患者长时间在 一起学习(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包括患者的同学(室友)、教职 员工、家庭成员、学生和同事等, 以及其他根据实际情况判断的密切 接触者。如果在筛查中新检出结核病患者或发现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强 阳性率明显升高,需适当调整筛查范围。

    (二)筛查内容

    1.肺结核可疑症状调查:询问所有密切接触者是否有肺结核可疑 症状。

    2.结核菌素皮肤试验检查:所有密切接触者均应进行结核菌素皮 肤试验检查。

    3.X 线胸片检查:对 0-14 岁的结核菌素皮肤试验中度阳性及以 上者或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行 X 线胸片检查。15 岁以上密切接触者进 行 X 线胸片检查;

    4.痰结核菌检查:X 线胸片异常或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进行痰涂 片显微镜检查、痰结核分枝杆菌核酸检测、痰结核分枝杆菌分离培养 检查。培养阳性菌株进行菌种鉴定和药物敏感性试验。

    (三)筛查后处置

    1.筛查发现肺结核患者的治疗管理参见上文。

    2.筛查发现的疑似病例:结防机构指导学校做好诊断期间的隔离 管理工作。

    3.筛查发现的单纯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强阳性者:开展知情同意下 (附件 13)的预防性治疗。在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强阳性率明显升高, 可以判定发生传染的情况下,应努力提高预防性治疗的覆盖率和完成 率,减少续发病例发生。校医/卫生老师应在区结防机构指导下,督促 落实结核菌素强阳性者预防性治疗的服药工作,并填写预防性治疗登记 表(附件 14)。

    4.其他密切接触者:开展健康教育并加强健康监测,一旦发现肺 结核可疑症状者,及时督促就医。

    七、结核病聚集性疫情的监测与处置

    详见《学校结核病聚集性疫情监测与处置工作方案》。

    八、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

    学校应当把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每学期应至少安 1 课时的结核病防治内容。

    学校应在结防机构的技术支持和指导下,有计划地开展结核病防 治健康教育活动,包括每年至少开展 1 次全校性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 活动;发动班级、社团、志愿者利用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举办专 题讲座等形式积极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利用校报、社团刊物、宣传 展板、黑板报、宣传窗、视频终端等传统媒介传播结核病防治知识; 利用微信等新媒体积极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等。

    对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的核心知识(附件 15),提高结核病防治意识和防治能力,提升学校结核病防控水平。

    九、学校结核病防控相关人员的培训

    在结防机构的协助下,教育部门应组织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控相关 人员的培训,每年至少培训一次。

    培训内容包括: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分工与责任;结核病的传 染源和传播途径;肺结核患者的发现、报告和转诊;学校肺结核患者 的隔离和治疗管理;单纯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强阳性者的预防性治疗; 结核病聚集性疫情监测与处置;学校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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